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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善職場公部門友善育兒職場

序號

友善育兒指標

內涵說明

1

完善哺(集)乳室設置

依法設置符合標準之哺(集)乳室,並給予同仁所需之哺(集)乳時間。

2

確保育兒彈性工時

依規定受理撫育法定年齡子女同仁,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彈性調整工作時間。

3

核給育兒相關假別

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,確實核給同仁家庭照顧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等相關假別。

4

支持育嬰(兒)留職停薪

針對具撫育法定年齡子女(含孫子女)需求同仁,支持並鼓勵申請育嬰(兒)留職停薪。

5

保障回職復薪權益

育嬰(兒)留職停薪同仁於回職復薪時,應予回復原職務;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得回復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。

6

落實職務代理配套

同仁於育嬰(兒)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,視其留職停薪期間長短及機關業務實際需要,妥為決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,以兼顧業務推動,並維持現職人員合理之工作負荷。

7

宣導育兒相關法令

運用多元管道,向同仁積極宣導育兒相關法令,如辦理法規研習、製作線上學習課程、編印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宣導素材(海報、摺頁、懶人包等)、於機關網站建置專區等。

差假一覽表

假別

請假單位

正式教師

代理教師

說明 / 備註

婚假

時

14 日

14 日

結婚日前 10 日起 3 個月內請畢(經核准得延長至 1 年)。

產前假

時

8 日

8 日

分娩前請畢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。

娩假

一次請畢

42 日

42 日

分娩前最多得先請21日。

陪產檢及陪產假

時

7 日

7 日

陪產檢於懷孕期間請;陪產假於分娩/流產日前後 15 日內請畢。

流產假

一次請畢

20週以上:42日

12~20週:21日

未滿12週:14日

20週以上:42日

12~20週:21日

未滿12週:14日

應一次請畢,不得分次申請。

事假

時

7 日

7 日

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除俸/薪給。

家庭照顧假

時

7 日

7 日

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。

身心調適假

時

3 日

3 日

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

病假

時

28 日

28 日

超過日數以事假抵銷;連續 2 日以上須附診斷證明。

延長病假

(含例假日)

2 年內累計上限 1 年

6 個月內累計上限 30日

病假、事假及休假、補休均請畢後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;代理教師契約期滿未痊癒者不予續聘。須檢附診斷證明。

 

註:

1.貼心相貸─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 
※借款人育有6歲(含)以下子女者,貸款期間前2年得酌減利率0.020%(酌減後目前
為2.125%)11507更新

2.育嬰留職停薪:公教人員保險、生育給付差額補助、全民健康保險、津貼及加發補助

3.托育措施:https://www.dgpa.gov.tw/eserver/submenu?uid=637

4.育嬰貸款、產後護理貸款:依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辦理。

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大哉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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