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號 | 友善育兒指標 | 內涵說明 |
1 | 完善哺(集)乳室設置 | 依法設置符合標準之哺(集)乳室,並給予同仁所需之哺(集)乳時間。 |
2 | 依規定受理撫育法定年齡子女同仁,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彈性調整工作時間。 | |
3 | 核給育兒相關假別 |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,確實核給同仁家庭照顧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等相關假別。 |
4 | 支持育嬰(兒)留職停薪 | 針對具撫育法定年齡子女(含孫子女)需求同仁,支持並鼓勵申請育嬰(兒)留職停薪。 |
5 | 保障回職復薪權益 | 育嬰(兒)留職停薪同仁於回職復薪時,應予回復原職務;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得回復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。 |
6 | 落實職務代理配套 | 同仁於育嬰(兒)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,視其留職停薪期間長短及機關業務實際需要,妥為決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,以兼顧業務推動,並維持現職人員合理之工作負荷。 |
7 | 宣導育兒相關法令 | 運用多元管道,向同仁積極宣導育兒相關法令,如辦理法規研習、製作線上學習課程、編印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宣導素材(海報、摺頁、懶人包等)、於機關網站建置專區等。 |
差假一覽表
假別 | 請假單位 | 正式教師 | 代理教師 | 說明 / 備註 |
婚假 | 時 | 14 日 | 14 日 | 結婚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(經核准得延長至 1 年)。 |
產前假 | 時 | 8 日 | 8 日 | 分娩前請畢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。 |
娩假 | 一次請畢 | 42 日 | 42 日 | 分娩前最多得先請21日。 |
陪產檢及陪產假 | 時 | 7 日 | 7 日 | 陪產檢於懷孕期間請;陪產假於分娩/流產日前後 15 日內請畢。 |
流產假 | 一次請畢 | 20週以上:42日 12~20週:21日 未滿12週:14日 | 20週以上:42日 12~20週:21日 未滿12週:14日 | 應一次請畢,不得分次申請。 |
事假 | 時 | 7 日 | 7 日 | 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除俸/薪給。 |
家庭照顧假 | 時 | 7 日 | 7 日 |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。 |
身心調適假 | 時 | 3 日 | 3 日 |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 |
病假 | 時 | 28 日 | 28 日 | 超過日數以事假抵銷;連續 2 日以上須附診斷證明。 |
延長病假 | (含例假日) | 2 年內累計上限 1 年 | 6 個月內累計上限 30日 | 病假、事假及休假、補休均請畢後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;代理教師契約期滿未痊癒者不予續聘。須檢附診斷證明。 |
註:
1.貼心相貸─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
※借款人育有6歲(含)以下子女者,貸款期間前2年得酌減利率0.020%(酌減後目前為2.125%)11507更新
2.育嬰留職停薪:公教人員保險、生育給付差額補助、全民健康保險、津貼及加發補助
3.托育措施:https://www.dgpa.gov.tw/eserver/submenu?uid=637
4.育嬰貸款、產後護理貸款:依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辦理。
更新時間:2026-09-09 15:38:55|點閱次數:68
